本节日和活动指南中包含的信息旨在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提供对节日和活动的了解,并支持议会对该部门的规划。活动景点;利用事件;重振活动;活动资金;以及事件影响和评估。该指南采用案例研究方法,包括涵盖南澳大利亚和其他地方的一系列节日和活动的案例。
国际活动指导
搜索我们的官方规则和指南数据库,找到规划活动所需的信息。
地方政府节日和活动指南
Fiches “Mesures de Sécurité” Mesures de Sécurité Sommaire
Décrit les Mesures qu'il est conseillé de mettre en place pour unorganisateur d'énement pour une estécurité optimale.这是没有义务的。
1990 年消防和紧急服务法
一项建立昆士兰消防和紧急服务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基金、预防和应对火灾和紧急情况的法案
1990 年消防和紧急服务法
一项建立昆士兰消防和紧急服务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基金、预防和应对火灾和紧急情况的法案
1998 年消防和紧急服务法
一项规定与规定有关的职能的法案
紧急服务管理以及相关目的。
2005 年消防和紧急服务法
一项合并国家消防部门的法案,旨在巩固和修订有关预防和扑灭火灾以及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的法律,就附带事项作出规定,并修订和废除某些成文法
2005 年消防和紧急服务法
本法旨在巩固和修订有关预防和扑灭火灾以及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影响的法律。它还寻求合并该州的消防部门,对偶发事项做出规定,并修改或废除某些法规。
1998 年消防和紧急服务法(修订)法
该法案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a) 修改 1958 年《国家消防局法》,使工业队能够创建或加入消防队团体并成为消防委员会的一部分;
(b) 修订 1987 年《维多利亚州紧急服务法》,要求该服务的控制员、成员和试用成员向局长提供其健康状况的医疗证明;
(c) 修订成文法。
1998 年消防和紧急服务法(修订)法
本法的目的是——
(a) 修订《1958 年国家消防局法》以——
(i) 允许工业大队加入或组成大队小组;
(ii) 允许工业大队在防火委员会中派出代表;
(b) 修订 1987 年《维多利亚州紧急服务法》,要求该服务的控制者、成员或试用成员出示医疗证据,以使局长满意其健康状况;
(c) 对成文法进行修订。
2005 年消防和紧急服务条例
设立南澳大利亚消防和紧急服务委员会的法案
规定委员会在治理、战略和政策方面的作用
紧急服务部门;为大都市火灾的持续进行提供保障
紧急服务、国家消防和紧急服务以及州紧急服务;
规定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以及处理
某些紧急情况;以及其他目的。
1942 年消防队法
巩固和修改有关预防的法律的法案
扑灭火灾、限制和结束危险
重大事故以及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
危险材料事件和事故。
持牌处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
为持牌场所提供一套最低限度的消防安全措施,以便持牌人能够确保其场所可以安全使用,并有足够的措施处理出现的紧急情况;和
描述在紧急情况下限制伤亡所需的最低消防安全和疏散措施。
持牌处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该政策旨在建立获得许可的场所必须满足的消防安全措施基线,以保证其居住者的安全并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此外,它还概述了消防安全和疏散所需的最低限度措施,以减少紧急情况下受伤或生命损失的风险。
2006 年消防(监管安排的连续性)法
该法案旨在推迟 1996 年《消防(财务)条例》的废除,以维持国家消防计划适当管理所需的关键监管安排。推迟将具有追溯力,相关目的也将得到解决。
2006 年消防(监管安排的连续性)法
一项规定追溯推迟废除 1996 年《消防(财务)条例》的法案,以确保国家消防计划的适当管理所必需的某些监管安排的连续性以及相关目的
2017 年消防(法规扩展)法
规定追溯推迟废除 2006 年《消防(财务)条例》及相关目的的法案
2017 年消防(法规扩展)法
规定追溯推迟废除 2006 年《消防(财务)条例》及相关目的的法案
1979 年消防法
该法旨在合并国家消防部门,修订和加强与预防和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有关的立法,解决附带问题,并修订或废除具体法律。
1979 年消防法
一项合并国家消防部门的法案,旨在巩固和修订有关预防和扑灭火灾以及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的法律,就附带事项作出规定,并修订和废除某些成文法
1998 年火器(修订)法
目的 本法的主要目的是: (a) 修订 1990 年《武器管制法》,免除在 17 年 1995 月 22 日或之后和 2020 年 2009 月 XNUMX 日之前执行公务的保护服务官员根据该法实施的某些与辣椒油树脂喷雾有关的罪行;以及 (b) 修订 XNUMX 年《刑事诉讼法》——
(i) 规定第 387O 条于第 4 章第 5 部分第 7B 分部生效 8.2 周年之日废除;和
(ii) 延长第 7 章第 8.2 部分第 8B 节的实施范围,规定在其生效 6 周年之日废除该节;和
(c) 修订 1958 年《证据(杂项规定)法》,使治安法院能够指示被告在与第一次还押听证会有关的有限情况下,通过 15 个视听链接出庭;和
(d) 修订 1996 年《枪支法》——
(i) 使首席专员在根据第 20A 或 3B 条作出临时或永久声明后,允许持有现有枪支许可证的人保留或更新该许可证,以便拥有、携带或使用重新分类的 3现有许可证下的枪支;和
(ii) 澄清向首席专员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的格式;和
30 (iii) 与枪支的租用或出借、处置和储存有关;和
(iv) 澄清持照枪支经销商如何邮寄枪支和枪支零件;和
1998 年火器(修订)法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种现有法案进行修订。首先,它旨在修订 1990 年《武器管制法》,以免除保护服务官员因使用辣椒油树脂喷雾而犯下的某些罪行。其次,它寻求修订《2009年刑事诉讼法》,在第387章第4部分7B分部生效8.2周年之际废除第8O条,并将7B分部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其生效6周年时废除。第三,它旨在修订1958年《证据(杂项规定)法》,允许被告人在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视听链接出庭。最后,该法案旨在修订 1996 年《枪支法》,允许持有现有枪支许可证的个人保留或更新该许可证,以便根据现有许可证拥有、携带或使用重新分类的枪支,并澄清获得枪支许可证的身份证明要求明确持证枪支经营商枪支租赁、出借、处置、储存以及枪支零部件交付的相关规定。
2003 年火器(修订)法
该法旨在修改 1996 年《枪支法》,以提供有关参加手枪打靶和授权比赛的标准的附加条款,以及对该法的其他无关紧要的修改。
2003 年火器(修订)法
该法的目的是修订 1996 年《枪支法》,对参加手枪打靶和批准的手枪打靶比赛的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并对该法进行其他细微修改。
2005 年枪支(进一步修订)法
本法的目的是——
(a) 修订 1996 年《枪支法》,对枪支收藏者、手枪、彩弹游戏和其他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 (b) 修订《武器管制法》
1990; (c) 修订 1989 年治安法院法。
1996 年枪支(禁止枪支)法
本法的目的是——
(a) 落实以下原则:拥有、携带、使用、获取和处置枪支以确保公共安全与和平的需要为条件——
(i) 建立枪支及相关物品的持有、携带和使用许可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管,不允许出于自卫目的
用作获得拥有、携带或使用枪支许可证的理由;和
㈡ 建立许可证制度并规范枪支交易业务的开展;和
㈢ 建立允许和管理枪支及相关物项的获取和处置的制度;和
㈣ 建立枪支登记制度;和
(v) 制定安全储存和携带枪支的要求; (vi) 设立枪支上诉委员会,听取根据该法审查首席专员决定的申请;和
(vii) 就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枪支问题对社区进行教育;和
(viia) 对枪支的拥有、运输、使用、获取、处置和储存进行严格控制;和
(八)制定其他相关规定;和
(b) 废除 1958 年《枪支法》;和
(c) 对其他法案进行各种相应的修改。
1996 年枪支(禁止枪支)法
该法案的目的是:
(a) 通过建立对枪支及相关物品的拥有、携带、使用、获取和处置的许可、监管和控制制度,确保公共安全与和平。该系统不允许将自卫作为获得拥有、携带或使用枪支许可证的理由。它还制定了枪支交易业务的法规,允许和管理枪支的获取和处置,规定了枪支登记、安全储存和携带枪支的要求,并设立了枪支上诉委员会来听取审查申请。它还规定对社区进行安全和负责任使用枪支的教育,并严格控制枪支的拥有、携带、使用、获取、处置和储存。
(b) 废除 1958 年《枪支法》;和
(c) 对其他法案进行各种相应的修改。
2003 年枪支(贩运和手枪管制)法
该法案旨在修改 1996 年《枪支法》,旨在引入新的犯罪行为并对现有犯罪行为实施更严厉的惩罚。
2003 年枪支(贩运和手枪管制)法
本法的目的是——
(a) 修订《1996 年枪支法》以——
(i) 设立新的罪行;
㈡ 加大对现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973年枪支法
一项对火器和弹药的控制和管理、枪支弹药的许可作出规定的法案
拥有、使用、处理或制造枪支弹药的人,废除
1931 年《火器和枪支法》 1 ,以及用于附带和其他目的。
1973年枪支法
该法案旨在通过规范枪支和弹药的拥有、使用、贸易和生产来控制和管理枪支和弹药,同时还向参与这些活动的个人颁发许可证。该法案还废除了 1931 年《火器和枪支法案》并涵盖了其他相关事项。